(2013)邻水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钱敏诉被告汪从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钱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24日。被告汪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3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甘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