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国清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清,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清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成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露担任法庭记录。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晓燕、黄玲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国清为牟取利益,贩卖毒品。2013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黄国清在平果县马头镇平新街延长线乐意快餐店对面将一颗毒品可疑物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两人在各自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黄国清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及毒品可疑物8颗,从吸毒人员黄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颗。经称量,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0.54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国清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国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国清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国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国清为牟取利益,贩卖毒品。2013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黄国清在平果县马头镇平新街延长线的“XX快餐店”对面以1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0.11克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两人在各自离开时被办案民警抓获,办案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国清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43克及毒资100元,从吸毒人员黄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11克。被告人黄国清贩卖毒品海洛因共0.5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属实的物证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54克和毒资100元,书证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平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国清的供述,(百)公(刑)鉴(理化)(2013)018号黄国清贩卖毒品案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称量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清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国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国清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国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清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国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8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国清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成儒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韦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