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马骏与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骏,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597号原告马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邢恩夷(原告之妻),绿点(天津)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达,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23鼓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霞,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骏与被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骏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