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穆洋与田航、卢洁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洋,田航,卢洁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穆洋,男,1978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航,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卢洁慈,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梁杰,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洋诉被告田航、卢洁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56元,减半收取121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金桥审 判 员 林振鹏人民陪审员 余晓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洁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