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泽全诉彭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刘泽全,男,生于1972年9月8日。被告彭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卫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全诉被告彭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全以彭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已不存在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泽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0.00元,由原告刘泽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议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