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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饮食服务公司与何宰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饮食服务公司,何宰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临海市饮食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委托代理人:沈赟。被告:何宰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饮食服务公司诉被告何宰飞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饮食服务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饮食服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饮食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临海市饮食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平代理审判员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