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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岳西峰申请执行杨军、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峰,杨军,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峰,男,生于1949年9月26日,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新华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居民。被执行人杨军,男,生于1964年11月2日,汉族,住城固县北环路自建房,系城固县公安局干警。被执行人李成,男,生于1976年4月5日,汉族,住城固县市政巷天明家属院,系城固县公安局干警。岳西峰申请执行杨军、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城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军、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岳西峰借款本息13100元”,逾期双倍支付利息,本判决于2012年11月25日生效,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杨军、李成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岳西峰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00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收入)存款,并进行扣划。共扣划杨军、李成的银行存款14255元,其中扣划杨军13000元、李成1255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岳西峰借款本息13100元及逾期付款双倍利息1005元(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止),本案诉讼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