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法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杜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江艳,杜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甘法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党江艳,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甘泉县城内长青区167号。被执行人杜国玉,男,现年38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住甘泉县杨家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甘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杜国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国玉支付申请执行人党江艳餐饮服务合同欠款2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0元。2013年8月6日被执行人杜国玉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审判员 杨 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