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明和与李东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和,李东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原告李明和,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陈光宝,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权,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代表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和在涉案交通事故中,遭受头部严重外伤,存在认知功能障碍等情形,本案需以原告李明和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