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赵某某,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王永,男,系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3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