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刘远香与金维林、李邦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维林,刘远香,李邦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维林。委托代理人:丁丽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远香。委托代理人:张红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邦海。委托代理人:骆艳。委托代理人:吴肇珍。上诉人金维林因与被上诉人刘远香、李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维林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维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维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上诉人金维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 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