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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刘克勤与董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勤,董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刘克勤,农民。被告董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勤诉被告董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