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刘克勤与董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勤,董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刘克勤,农民。被告董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勤诉被告董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