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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金平与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平,平湖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初字第1号原告:朱金平。被告: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法定代表人:毛小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永良,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平与被告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朱金平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金良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