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立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田立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820号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田立光,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立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立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货运挂靠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挂靠事项,双方责任和义务。一、2011年5月16日被告购买原告公司二手车一辆,车牌号为辽AJC1**,被告挂靠后,原告公司认真履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为其每月向税务部门交纳营业税款(每月60元)。2012年7月起被告无任何理由,开始拖欠公司管理费,至今已达13个月合计欠款2470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电话催缴欠款,被告人违背承诺,关闭手机,恶意拖欠。二、被告应支付挂靠费2500元,该项费用是2006年8月原车主在购置车辆时,原告公司向货车经销商支付挂告费3000元,经销商在卖掉车时少收车主2500元。三、按协议书第六项规定,应支付违约金(每月50元)合计650元。被告已严重违反双方协议及公司管理规定,拒绝公司管理,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今拖欠的管理费合计2470元;支付挂靠费2500元;支付违约金650元;解除挂靠协议书,所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责任赔偿后果自负,均与原告公司无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立光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签订了《货物挂靠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营运手续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必须在原告的经营管理下营运;原告每月向被告收取运输管理费190元;被告于每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必须将下月的运输管理费交纳给原告,没按时交纳运输管理费的,每超期一月收滞纳金50元;在被告办理完车辆报废手续后,原告返还2000元风险抵押金,否则抵押金不退。被告如不按期交纳管理费(拖欠时间超过六个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抵押金2000元后开始营运。但被告从2012年7月开始欠交管理费至2013年7月,共计拖欠原告13个月的管理费2470元及违约金65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意用抵押金2000元折抵部分管理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货运挂靠协议书等材料,经开庭审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将车辆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双方建立的挂靠经营关系,应予确认。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货运挂靠协议书》及给付管理费、违约金的主张合理,本院予支持。因被告已交纳2000元的抵押金,现原告同意用抵押金折抵部分管理费,应准许。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挂靠费,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立光于2011年5月16日所签订的《货运挂靠协议书》;二、被告田立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人民币470元(2470元管理费-2000元抵押金);三、被告田立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650元(50元×13月);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汪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