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郝丽君、阎保利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君,阎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丽君,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大专文化,《政府法制》杂志社聘用人员,户籍地址为娄烦县,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2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阎保利,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址为娄烦县,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2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丽君、阎保利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丽君、阎保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郝丽君伙同阎保利前往静乐县丰润镇李家会村一洗煤厂,对该洗煤厂无证经营进行所谓”拍照采访”,后与该厂负责人张文娟取得联系,双方约至本市小店区小店镇昌盛西街肯德基门口见面。见面后,被告人郝丽君、阎保利自称是政府法制杂志社记者,以准备对该厂无证经营的行为进行报道为由向张文娟敲诈现金3000元。现赃款已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郝丽君、阎保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录音内容摘要、记者证复印件、证明、录音光盘、二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丽君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伙同被告人阎保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向他人强行索要现金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阎保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丽君、阎保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退赔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丽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阎保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田瑞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