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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75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08年10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榭检(2013)刑诉字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岸路315号童之驿玩具店、大榭开发区王榭新村20幢2单元104室的车棚内,先后四次共组织60余人次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100余元。2013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童之驿玩具店内最后一次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另有涉赌人员20余人被查处,赌资2万余元、赌具“硬牌九”和骰子1副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甲、俞���、王某甲、虞某、傅某、王某乙、钱某、孙某甲、王某丙、邢某、朱某、李某甲、余某、胡某乙、严某、刘某、孙某乙、李某乙、王某丁、段某、李某丙、赵某、胡某丙、田某、李某丁、王某戊、胡某丁、胡某戊、易某、付某、冯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票据、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许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