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塞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张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安塞县王窑乡X村村民,现住安塞县招安镇。被告李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安塞县王窑乡X村村民,现住安塞县招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承担。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江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