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0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程鹏,张小漫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鹏,张小漫,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0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伟。上诉人程鹏、张小漫与被上诉人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上诉人程鹏、张小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程鹏和张小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其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