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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梅治奎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梅治奎;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六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050号原告梅治奎,男,1954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李萍,女,1966年12月11日生,现住香港。委托代理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梅治奎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萍为香港居民,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香港法院审理,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香港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可以由可供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经审查,原告已保全了被告李萍在本院相应执行案件的执行款,被告李萍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志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廖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