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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懿文诉被告淮北雪飞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懿文,淮北雪飞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黄懿文,女,196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董传华,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雪飞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丁彩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懿文诉被告淮北雪飞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懿文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懿文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黄懿文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尹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