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毛建敏与余连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敏,余连贵,祝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6号原告:毛建敏。被告:余连贵。第三人:祝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敏与被告余连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海声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