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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人:罗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树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12172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小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