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绛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荣随英与张李霞民间借贷纠纷扣划1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随英,张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绛法执字第139号申请人荣随英,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李霞,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绛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李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李霞于三日内履行(2009)绛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李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李霞在绛县邮政局账号601822012200006xxxx内的存款48000元划拨至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开户行: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6210301030000000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波执行员 杨 凯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芙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