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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婉玉与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婉玉,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26-2号原告:张婉玉,女,汉族,,住霍山县。被告: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桂先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婉玉与被告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婉玉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婉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保全费1220,合计2540由原告张婉玉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