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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院**楼**。负责人刘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远,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法务。被告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曹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宗瑞,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规部职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北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丰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春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远,被告冀东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宗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地北分公司起诉称:北京国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土伟业公司)所有的京MQ3x**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9月12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11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11月24日,冀东丰公司在对投保车辆维修保养期间,其公司职员李秋雷驾驶该车辆行驶至石景山区北辛安路首钢保卫处北与公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秋雷受伤,经交通队认定李秋雷负全部责任。后经诉讼,大地北分公司赔偿国土伟业公司投保车辆损失193231.6元、三者车辆损失70650元、驾驶人李秋雷医疗费10000元,扣除车辆残值44500元,大地北分公司共支付保险赔偿金229381.6元,由此取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利。冀东丰公司作为维修保养单位,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损失,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大地北分公司有权要求冀东丰公司予以赔偿,故大地北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冀东丰公司支付赔偿金22938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冀东丰公司答辩称:国土伟业公司在冀东丰公司进行保养维修,已签署委托任务书和接车单,授权冀东丰公司可以进行试车,故冀东丰公司的试车员系国土伟业公司允许的驾驶员。该车辆受损系因一般交通事故,而非冀东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代位求偿,故冀东丰公司不同意大地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国土伟业公司所有的京MQ3x**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9月12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11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11月23日,国土伟业公司将投保车辆送至冀东丰公司维修保养,并签署任务委托书及接车单,其中写明:试车有危险,发生意外事故,本站仅承担代理保险修复车辆责任。2011年11月24日下午16时,冀东丰公司员工李秋雷试驾投保车辆,行驶至石景山区北辛安路首钢保卫处北与崔凯驾驶的京AB1x**号大型公交客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秋雷、陈志光受伤。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秋雷负全部责任。此后,国土伟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大地北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12年11月27日,本院判决大地北分公司赔偿国土伟业公司投保车辆损失193231.6元、三者车辆损失70650元、驾驶人李秋雷医疗费10000元。后大地北分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并确认投保车辆的残余部分归大地北分公司所有。判决生效后,大地北分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并将投保车辆残值部分进行拍卖,所得44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大地北分公司提交的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2012)石民初字第4648号判决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2195号判决书、维修清单、案款收据、勘察询问笔录、起诉书、拍卖手续、被告冀东丰公司提交的接车单、任务委托书、李秋雷的身份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有关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大地北分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赔偿后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利。首先,国土伟业公司委托冀东丰公司就投保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并签署任务委托书及接车单,应当视为国土伟业公司授予冀东丰公司维修保养及必要的试驾权利。李秋雷作为冀东丰公司职员为检验车辆状况试驾车辆系职务行为,故李秋雷应为国土伟业公司允许的驾驶员。其次,冀东丰公司在维修保养期间,对车辆承担必要的保管义务,但本案中车辆损坏并非出现在4S店中的维修保养环节,而是在试驾环节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情况有别于因维修保养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坏,冀东丰公司对此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大地北分公司向国土伟业公司支付赔偿金系基于双方形成的车辆保险关系,其中的责任保险,有别于一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赔偿条件是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这与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追偿条件并不相同。《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权利系针对一般财产保险进行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责任保险。另外,李秋雷系国土伟业公司允许的驾驶员,其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且在大地北分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亦未规定保险人有权向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代位求偿。因此,大地北分公司向国土伟业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并不由此取得代为求偿权利。大地北分公司要求冀东丰公司赔偿229381.6元,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春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