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执民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倪庆龙与周朝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庆龙,周朝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乐执民字第206-2号申请执行人倪庆龙。被执行人周朝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乐柳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朝吉在金融机构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朝吉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5510元至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扬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茂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