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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3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1日。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11号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张某某一次性给付王某某孩子抚育费2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张某某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履行了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王某某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菁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