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武平与王稳平、黄可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武平,王稳平,黄可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武平,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呼阳,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稳平,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可利,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王稳平之妻。委托代理人:王稳平,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陈武平因与被上诉人王稳平、黄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武平于2013年8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武平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武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陈武平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陈武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张海荣代理审判员 徐振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