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杨琼论与陈建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82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9。委托代理人王志贤、庄宏图,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灿良,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当事人拟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剑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连博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