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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程栋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程某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37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乐,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赖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