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诉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陈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087号原告张俊,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28号1-3-2。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002222729。被告陈宏,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十一路20号2-1-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诉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张俊自愿承担。审判员 安晓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