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2013)兴刑初字第280号被告人黄达广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达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达广,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来宾市兴宾区人,住(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达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达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黄达广醉酒后驾驶桂G26D**号二轮摩托车在来宾市兴宾区大桥路冶炼厂招待所对面路段追尾对黄XX踩的三轮自行车,造成黄XX、黄达广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黄达广血液进行酒精检测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黄达广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达广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达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黄达广醉酒后驾驶G26D90号二轮摩托车在来宾市兴宾区大桥路冶炼厂招待所对面路段追尾撞上被害人黄XX踩的三轮自行车,造成双方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黄达广血液进行酒精检测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达广已向被害人黄XX赔偿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XX的陈述;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宾市中医医院疾病证明书、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达广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达广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黄达广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达广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达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达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上述未缴纳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洪玉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小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