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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赵燕飞与吕锦,秦津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飞,吕锦,秦津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512号原告赵燕飞,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增褆,男,194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吕锦,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秦津利,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飞与被告吕锦、秦津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