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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法刑初字第003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玉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与其朋友余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正门口的公交车站搭乘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渝B×××××的×××路公交车往该区老城方向行驶时,因被告人黄某与余某某上车后仍站在投币箱处挡住了最后一名上车的乘客,李某某便催黄某和余某某快点,黄某和余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黄某钻过驾驶区旁的栏杆,站在驾驶员李某某的右后面,用手推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李某某,导致李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向左偏离行驶路线,撞上公路中间的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左前部受损、市政护栏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上述损失共计4452元。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黄某赔偿了重庆市长寿区×××××有限公司以及重庆市长寿区××××局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赔偿了公交车驾驶员李某某2.2万元,李某某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邓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病例、收条、谅解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视频资料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琐事与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发生争吵,且推打驾驶员,致驾驶员对正在驾驶的车辆失去控制,撞上道路中间的市政护栏,其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中梁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人民陪审员  文 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汤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