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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莉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被告陈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绍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