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肖红梅与被告李双成、冯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梅,李双成,冯继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69-1号原告肖红梅。被告李双成。被告冯继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梅与被告李双成、冯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红梅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继飞所有的陕KXQ5**奔驰550越野车车辆户籍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肖红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冯继飞所有的陕KXQ5**奔驰550越野车的车辆户籍,在此期间被告冯继飞对车辆只能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高巨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买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