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恩伟滑动轴承材料厂与嘉善天龙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恩伟滑动轴承材料厂,嘉善天龙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707号原告:嘉善恩伟滑动轴承材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亭耀路1号。法定代表人:俞士伟,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卫红,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嘉善天龙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开元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雅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恩伟滑动轴承材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嘉善天龙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恩伟滑动轴承材料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恩伟滑动轴承材料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恩伟滑动轴承材料厂(普通合伙)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