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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王斌、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王斌,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中路。负责人赵菊香,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凤琴,该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全,该社法律顾问。被告王斌,男,50岁。被告XX,男,41岁。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被告王斌、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樊媛媛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