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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梁某某,男。被告田某某,女。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田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4月结婚,2013年正月16日被告离家出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于2013年5月7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顾念家庭,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仉 咏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阚吉雷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