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幸年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年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民初字第2723号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幸年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幸年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杜丕强 代理审理员 宋玉焕 人民陪审员 李丽敏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敬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