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日富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清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