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爱琴与章海燕、潘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琴,章海燕,潘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922号原告王爱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圣康、戴剑剑,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海燕。被告潘建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琴与被告章海燕、潘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王爱琴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任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