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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新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126号1户。被告王某丙,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新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126号1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甲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赵 玮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人民陪审员  李长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甄 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