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新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126号1户。被告王某丙,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新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126号1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甲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赵 玮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人民陪审员 李长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甄 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