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肖瑞英与被告梁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瑞英,梁淑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肖瑞英,女,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桃源路桃源小区。被告梁淑娟,女,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华庭丽景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瑞英与被告梁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逯瑞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