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深圳市某某某某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某某某某休闲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01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某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某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拖欠罚款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深龙环水罚(201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人深圳市某某某某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5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扣划后解除原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