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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06号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素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孔雪静,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郏兆立,总经理。上列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明启、史涛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雪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仁和家园项目工程”提供混凝土,2011年11月1日,经对账确认,被告欠商砼款74152.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欠商砼款36225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6225元,并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阜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因被告承建仁和家园项目工程所需商砼,协议双方还就商砼的价格、质量要求、供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在违约责任条款下,双方约定“1、合同签订后,被告中途无故解除合同或乙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规定预计总价款10%的违约金;2、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必须按日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3、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则甲方必须在停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乙方的所有混凝土款结算清;”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商砼,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商砼款3622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砼款36225元,并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对账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商砼,经结算,尚欠商砼款36225元应及时归还给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所欠原告货款的诉讼及被告被告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应以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2013年6月18)起计算较为合理。被告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款36225元并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结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6元,由被告安徽润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高明启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段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