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岳修山与李荣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修山,李荣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岳修山,男,194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杨传仁,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荣庭,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修山诉被告李荣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荣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修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修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瑞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