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桂月与张文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月,张文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395-1号原告王桂月。委托代理人桑国磊,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月与被告张文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总计3955元,由原告王桂月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