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字第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强制执行于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687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于华伟,男,1978年11月出生。本院刑二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于华伟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裁决,被执行人于华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华伟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1400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于华伟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代理审判员 何玉煦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