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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爱珍与余洪丽、余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珍,余洪丽,余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王爱珍。被告余洪丽。被告余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珍与被告余洪丽、余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珍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任 慧 微信公众号“”